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病案科(室)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患者获得有关病历资料的范围、复印资料的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1、下列人员和机构如需要,可以申请复印或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
(1) 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病历:
①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②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③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4、患方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由病案室人员登记核实,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5、医院受理复印的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未经医务处批准,病历原件不得拿出医院,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6、复印内容 根据 2018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患者复制包括主观病历在内的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主观病历一般指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诊疗内部纪录。
7、复印收费 复印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复印收费内可包括复印纸张、病案调用、拆装费用,复印机及人工成本等构成。按江苏省物价局复印病历收费标准收取 0.3 元/页